2012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辅导资料: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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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伺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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