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
1)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2)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1)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
2.易燃物质
3.活性化学物质
4.有毒物质
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1~表4。
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3.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q1/Q1+……+ qn/Qn≥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
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
类别 | 物质特性 | 储罐区(储罐)临界量 | 库区(库)临界量 | 生产场所临界量 | 典型物质举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1 t | 0.1 t | 雷管、导爆管等 | |
工业炸药 | 50 t | 5 t | 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等 |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0 t | 25 t | 硝酸铵等 | ||
烟火剂、烟花爆竹 | 5 t | 0.5 t |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 ||
易燃液体 | 闪点 <28℃ | 20 t | 20 t | 2 t |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28℃≤闪点<60℃ | 100 t | 100 t | 10 t |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 爆炸下限<10% | 10 t | 10 t | 1 t |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20 t | 2 t |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 剧毒品 | 1 kg | 1 kg | 100 g |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100 kg | 1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20 t | 2 t | 苯酚、苯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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