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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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人行为,强令他人)

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生产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等;(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负责人行为,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例)

是指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犯罪客体是劳动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指挥员、投资人等  ;其他的指提供安全设施、安全 条件的责任人;(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情节严重,终身不予以注册)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建设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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