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合同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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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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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份100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履行交货义务,丙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份100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丙履行交货义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考点】《物权法》规定了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举例】甲方从乙处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如果乙提前送货导致甲方多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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