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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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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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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