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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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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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方式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1.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

(2)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4)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5)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举例】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丙公司为担保人。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甲公司的房产作出反担保。如果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甲公司房产的拍卖所得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例中反担保人是债务人自己。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3)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般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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