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一)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概念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二)企业资产损失认定
1.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4.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种类。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四)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承担情形
情 形 |
责任人 |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相关责任人、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子企业相关责任人、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 |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 |
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责) |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 |
相关责任人、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
相关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
(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的种类
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的情形
(1)企业资产损失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情形,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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