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复习笔记: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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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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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责任人

具体措施

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①④⑤是税务师“不得出现行为”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②③违反税务师“义务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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