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按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相对重要)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零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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