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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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主要分类及划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原物与孳息物

4、特殊种类的物:如货币、证券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三)公示、公信原则

【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三大原则。

三、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一)基本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二)其他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自己的决定权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与同为财产权的债权之间的效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对侵权行为的反抗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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