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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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