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用语。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口头形式的许可行为存在。各个国家对行政许可证的颁发都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制度,形成各具特色的行政许可证制度。行政许可证制度是规定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的、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规定许可机关、许可范围、申请、审查、颁布许可证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督检查、撤销、中止、更换、修改、废止许可证的方式、条件、期限和许可费用等内容的各种规则。
行政许可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一方面,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行为表现为政府赋予管理相对人的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解除了某种普遍禁止,恢复了被许可人的某种行为自由,使其具备了解禁行为的性质。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被运用到许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许可证,自然资源保护中的渔类捕捞许可证,森林采伐许可证,公安行政管理中的特种行为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等。据统计,我国已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文化、教育、知识产权、医药卫生、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民政、司法行政、对外文化交流、旅游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概括起来,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各自对经济的调控功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法律手段在经济活动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各经济组织有了日益广泛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根据市场需要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市场的自我调控也会对企业的数量、产量、从业人数产生影响。但是,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市场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作用还不能完全发挥,由此会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力分布不平衡等失控现象。通过行政许可这一法律手段,有利于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指导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对许可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条件的审查,有效地防止不具备某项生产、经营条件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并且可以充分运用行政许可手段,防止违法活动,保证生产、经营者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对各种专卖商品的专卖许可、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等,都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行政主体能够充分运用行政许可制度,对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的行业实行有效管理,防止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并对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实施有效的保护。加强对各种危险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的许可制度,就有力地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作用。
4.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国家对文物、音像书刊、文娱等场所的文化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能有力地保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和繁荣。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须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时间等是独立的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性说明,如商标许可证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
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罔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种人可以获得持枪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种权利。
三、行政许可机关及其权限
在我国,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享有不同的法定许可权。
第一层次的许可机关是国务院及各部委。许可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许可权。如一级保护动物的特许猎捕证、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核材料许可证、海洋倾倒许可证,麻醉品出口凭照等只能由国务院发放。许可事项与部委职能直接联系,如机场使用许可证只能由国家民航局发放。
第二层次的许可机关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事关重大,数量有限,又不能全部交由中央级管理的,由省级部门发放许可证。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级保护动物猎捕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产品许可证等。
第三层次的许可机关是县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如捕捞许可证、草原使用许可证、持枪证等均由县级行政机关核发。由于这类许可事项数量多、范围广、申请人又多,只能本着便民原则由基层行政部门发放许可证。
另外,从许可内容上看,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的许可权限也有很大差别,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枪支、爆炸物品、印铸刻字业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各种经营行业的开业许可;环保部门负责海洋倾废、排污许可等;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环境卫生、检疫、人身健康等许可事项:海关负责进出境商品、物品的查验许可;外贸部门负责迸出口商品的许可事项等。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 行政相对人首先提出申请,并附以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证明,才能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和条件;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2.审核 对申请的审核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1)程序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机关提出的申请,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等。2)实质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实地核对查实。许可机关在审核时,对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内容无权变更,应向申请人提出变更的要求,由申请人自行变更。如果申请所列事项或条件与实际不符,许可机关应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须驳回申请。
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λ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并允许其具备条件时再次申请。在此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许可机关的权限不同,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有时并不是同一个机关,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核机关为乡政府,而颁证机关则是县政府。
(2)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并要加盖法定的颁证机关的印鉴。附加材料也应注明与许可证相应的编号,并加盖颁证机关的印鉴。
(3)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证机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4.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及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
(1)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范围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也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许可证一般都有有效期限,到期后,被许可人如果想继续持有该许可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有些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修改或变更许可范围、条件、期限的,许可机关也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许可机关也可定期复查许可证的使用状况。
(2)许可证的无效,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许可证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许可证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无权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颁发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发放的许可证无效;申请人不具备从事申请许可事项的能力和资格;申请人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许可证。
(3)许可证的失效,是指由某种情况的发生使许可证失去效力。即许可证的效力存续到失效原因产生时为止,而不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失效的原因主要有:许可证所定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所申请许可的活动完毕,许可证失效。
(4)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机关因持证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暂时中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行为,许可证暂时失去效力。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暂停营业或停业整顿,许可证效力中止。在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生效。许可证中止通常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而暂时停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制裁措施。
(5)许可证的撤销,是指因许可证持有人在申请许可证时即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不具有颁发许可证的权力而颁发许可证等,由许可证颁发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撤销其许可证,许可证因此不再存在。撤销使已经颁发的许可证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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