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合同变更的要件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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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如果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即使存在合同,但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那么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效力,仍属于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所以也不发生合同变更的问题。
二、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构成合同变更的重要条件。关于合同变更,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具体变更的内容,法律不加以限制。一般而言,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在下列方面进行:1)合同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或履行方式的变更;6)结算方式的改变;7)增加或除去所附条件;8)单纯债权改为选择债权;9)担保的设定或消灭;10)利息的改变;11)违约金的变更等。
三、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当事人的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由于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协议,实际上就是以一个变更合同的合同来变更原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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