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施工期运行和试运行竣工清场和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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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运行和试运行
1、施工期运行。
(1)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按合同约定,需要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单位工程验收具备的条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缺陷责任约定进行修复。
2、试运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和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竣工清场和撤离
1、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场地进行清场,费用自行承担。如果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恢复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清理要达到:(1)场地内、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和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清理、平整或复原;(3)撤离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56天内,除了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撤离施工场地和拆除。在缺陷责任期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等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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