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房屋租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房屋租赁价格应以合同形式载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格。”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规范租赁行为的协议。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格,即租金标准的确定是租赁合同的核心。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同时租金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不同用途房屋租赁价格管理规定来源:考吧网WwW.kao8.Cc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本条规定了住宅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不同的租赁价格政策。
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于其用途与住宅用房不同,因此,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和其他租赁条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第二产业用房和第三产业用房日益增多,此类非住宅用房用途、结构、装修标准等与住宅用房有明显区别和差异,其租金标准应依靠市场调节,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非住宅租赁价格评估时应以市场租金、协议租金确定。
三、私房租赁价格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第15条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随意抬高。”如私房为住宅用房,其租赁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如私房为非住宅用房,应按市场情况协商议定其租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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