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条款
09-10
0


《食品安全法》与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条款

(一) 《食品安全法》调整的产品范围 《食品安全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 

(二)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三) 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