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交法律文书: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送交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三)收押: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四)释放证明书: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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