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物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简单的说,就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关对外成交的企业,依法准予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按现行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出口货物。但有例外,如学校接受境外机构赠送的教学设备等。
(二)、报关企业
分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准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二) 专业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般只能在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三) 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规则
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品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四、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请见书本)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停其报关权
(1) 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 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 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其报关权
(1) 主管部门已经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3) 犯有走私罪的;
(4) 有暂停报关情形,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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