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卷一及答案: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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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对错,并把答题卡上相应选项涂黑。每题1分,共10分。)
51.太阳是距离地球最近的恒星,是太阳系的中心天体。 【】
52.1970年4月24日中国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神州”一号。 【】
53.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统一文字和度量衡。 【】
54.“竹林七贤”是中国魏晋时期七位名士嵇康、阮籍、阮瑀、刘桢、山涛、向秀及刘伶的合称。 【】
55.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认识了自然规律以后,在劳动者的头脑中形成内在尺度之后才进行的。 【】
56.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
57.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
5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
59.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
60.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
判断题答案
51.√ 【解析】太阳是直径为1392000km的太阳系中心天体,是距地球最近、与地球关系最密切的一颗恒星。故题目正确。
52.× 【解析】中国于1970年4月24日成功地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卫星名为"东方红一号"。故题目表述错误。
53.× 【解析】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1)废井田,开阡陌(为田开阡陌而封疆)。(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3)统一度量衡。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统一文字是秦始皇时期的政策,故该句不正确。
54.× 【解析】魏正始年间(240—249),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及阮咸七人常聚在当时的山阳县(今河南辉县、修武一带)竹林之下,肆意酣畅,世谓"竹林七贤"。阮璃和刘桢为"建安七子"的代表人物。故表述错误。
55.√ 【解析】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认识了自然规律以后,在劳动者的头脑中形成内在尺度之后才进行的。内在尺度即反映了对象的内部规律,又体现了人类改造利用对象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人类生活劳动的需要和目的性,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人通过劳动把他们的目的、观念实现在产品中,使对象成为人化的对象,同时,使人的本质对象化。故题目正确。
56.√ 【解析】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故正确。
57.×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的产物,因为:第一,社会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第二,社会是法的基础。第三,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利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故错误。Www.KaO8.C
58.×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此说法错误。
59.√ 【解析】根据第八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超过十五年。
60.√ 【解析】《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此说法正确。

四、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案例,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作答。本题共10分。)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熏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朱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6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62.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可拒绝交车。《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王某与丁厂之间为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好的车辆与支付修理费构成对待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丁厂有权在王某支付修理费以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车。
63.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的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对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64.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予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65.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入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所以,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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