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由4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所有的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都有进出口阶段,因此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除缴纳税费环节外也适用于其他所有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申报含义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下同)。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法律责任。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者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送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l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提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因此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l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l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l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2.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
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l5货物集中申报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某些货物的申报,必须有特殊单证,比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而别的货物进口申报则不一定需要贸易合同,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以填制报关单。
准备申报单证的愿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3)申报
①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4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信息,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信息后,则应当根据信息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l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因而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及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②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同样,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page]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2)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①人工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厢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②设备查验
设备查验是指以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的验核。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5)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2)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①开箱的具体情况;
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③提取货样的情况;
④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3.货物损坏赔偿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申明。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 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page]
三)缴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在试行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有关税费缴纳的具体操作见本书第五章有关内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现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决定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2)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3)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
①进口付汇证明联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出口收汇证明联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出口退税证明联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①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②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其他进口货物如需申领“进口货物证明书”,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向海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