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考试第四章教材精讲辅导: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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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概述
  (1)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格式
  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我国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3)适用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H申报手续。
  (4)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准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②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及追索,应成员方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③延期审批
  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申请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直属海关确认后可替代原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④追索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l21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再提供担保。但如果进出境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限制的,。展览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①进境申报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进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②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③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申报
  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境的货物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申报,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④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2)结关
  ①正常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进出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②非正常结关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他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发生上述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免予收取调整费。
  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使用ATA单证册暂准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的海关监管有使用ATA单证册的,也有不使用ATA单证册直接按展览品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的。以下介绍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作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①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②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③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④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⑤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Www.KaO8.C
  ①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2)出境展览品
  出境展览品包含国内单位赴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外国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其他公用物品。
  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超过6个月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展览品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境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参展的展览品可免予向海关提供担保。
  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展览品开箱前,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海关。海关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开拆、封装货物。
  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审查的物品,还要经过海关的审查,才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不得展出,由海关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更改后使用。
  (2)出境申报
  境内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一份封入“关封”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展览品,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l3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进境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进出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进出境展览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概述
  (1)范围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9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均属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2)期限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超过6 个月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①暂准进出境申请和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准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其他相关单据。
  海关就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暂准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②延期申请和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2.报关程序
  (1)进出境申报
  ①进境申报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不必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但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在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缴纳进口税,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②出境申报
  其他暂准出境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
  其他暂准出境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商品外,不需交验许可证件。
  ③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申报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结关
  ①复运进出境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暂准出境货物复运进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准备报核。
  ②转为正式进出口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因特殊情况,改变特定的暂准进出境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或者出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③放弃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在境内完成暂时进境的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口或出口,或者放弃后,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经海关签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单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申请报核。海关经审核,情况正常的,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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