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证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的要求是“掌握”,重点掌握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和信用证业务的结算流程】
一、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最新文本是2007年的《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
该惯例被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所适用。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以外,本惯例对一切有关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1、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L/C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3、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或将L/C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一般来说议付行就是通知行。
6、承兑行:指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7、付款行:指L/C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四、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