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
一)海关税则的内容与依据
1.海关税则的内容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一海关凭此征收关税,二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税率(rate of duty)三部分。
2.各国编制海关税则的依据——协调税则
过去,各国依据“国际商品标准分类”(SiTC)统计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又依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CCN)设置税则,进行商品分类,两者相互的差别给国际贸易统计等造成不便。为了使这两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以兼顾海关税则、贸易统计与运输等方面的共同需要,20世纪70年代初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了一个协调制度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system,缩写为HS)。
《协调制度》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97章留空备用。章以下设有l 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019个六位数的子目。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例如税目为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项目在第一章,后两位表示该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项。六位数的子目,即表示包括税目下的子目,例如5202为废棉;5202•10为废棉纱线。
《协调制度》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3.海关税则中的单式与复式
(1)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进口的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定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①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②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
二)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通关手续通常包括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三个基本环节。现以进口为例:
货物的申报是指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说来,除提交进口报关单(import declaration)、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当进口商填写和提交有关单证后,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审查核对有关单证与查验货物、计算进口税额、结清进口税款,即办完通关手续,准予货物通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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