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大致始于l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解释。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和理解的不同,因而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有利于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l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术语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一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941)中所涉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0rigin)(产地交货);
2.FOB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采用。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定义并无法律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为使其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进行过多次修订。1999年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一)《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转移、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走合同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既适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约时,如商定按《通则》规定办理,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二)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起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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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业务中,若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两者相互分离。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出口地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指定交货地,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为了便于查找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现将《2000年通则》涉及的贸易术语分类排列如下:
《2000年通则》(《INCOTERM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