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刑法的基本原则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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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

  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七项具体要求:

  ⑴、禁止不成文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与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⑵、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⑷、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⑸、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⑹、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

  一种是在选择题中用排除法

  例:一对男女在公园中性交是无罪,因为法无明文规定。

  另一种是案例分析题:回答: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例3:偷盖事业单位印章不认为是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才构成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明确性,价值基础是可预知原则(民治、民知)和自律原则,运用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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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适用刑法:适用刑法人人必须平等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

  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1、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

  2、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有: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预备、中止与未遂的差别,立功自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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