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复习指导:维斯比规则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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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1.制定《维斯比规则》的背景(了解)
  1967-1968年在布鲁塞尔又召开了外交会议,制定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该议定书不能单独使用,而是要和《海牙规则》合起来使用,因此就有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也称《维斯比规则》。
  2.《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超过1年
  (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时的法律地位:将航运公司雇用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有承运人的权利。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①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②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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