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_经济法基础_房产税法律制度及例题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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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_经济法基础_房产税法律制度及例题解析(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AC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解释:(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例题】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是( )。(2008年)

  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其中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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