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五
07-29
0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为了帮助考生能够在2013年一级建造师 考场上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考吧网特别整理了一级建造师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及解析汇总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