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试点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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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进行试点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8月6日,新疆医改办召开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实施方案中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的制度,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

方案中明确规定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只要是合规的费用,都可以报销。鉴于调研中反映出的过度医疗等问题,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可规定不予支付事项。

据了解,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医改四年来,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新农合参合率达99.7%,城镇职工、居民参保率超过95%。但是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能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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