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于2005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规定。
9.3.2.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婚姻家庭权利六项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学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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