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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的,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在安全性评价中各企业对这项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主要是:
行政正职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
部分企业的行政正职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通报、指令,亲自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得不够经常,没有真正按规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会议,均由行政副职签发或参加主持,贯彻力度不够。
安监机构设置不完善
少数企业没有设置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安全工作仅是附属在某一生产部门内;一些主要的生产车间(212区)还没有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仅是兼管,县供电局(公司)等也缺乏独立的安监机构。如某百万千瓦大厂仅有一个半人管安全,某个有三、四千名职工的供电企业,县供电公司还未设安监机构,有的主要工区还未配专职安全员。另外,在人员配备上,安监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尚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个别企业,三级安全网络的运作尚不够正常。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整
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是因为“达标”等需要,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缺乏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的内容;有的企业在机构改革前制订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机构改革体制变动后仍运用原来的,内容不规范、较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按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进行修订。另外,从总体来看,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的力度不大,缺乏监督机制及定期检查制度,有形式主义倾向。
企业各级安全目标定位不准
有的企业安全目标未按“三级控制”的要求定位,职责不清,有些车间(工区)将整个企业的控制目标定为自己的目标。如把车间(工区)目标定为“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班组定为“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等。没有分层次,分安全责任制来制订,措施也不具体,不便于贯彻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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