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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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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