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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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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