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案例:这张保单是否有效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 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
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
(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
(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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