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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 》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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