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知识考点: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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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编辑特整理汇总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的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取的好成绩!!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备注: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与最长时效的并用:孰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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