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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一) 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即为本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的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
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可能在借方。
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时,超出的部分不得作为纳税扣除项目,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作为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的部分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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