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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担保业务活动中的主要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针对调查评估与审批环节)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执行与监督环节)
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高风险领域)
(二)执行与监督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2.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3.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5.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6.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三)调查评估与审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2)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2.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3.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其中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5.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6.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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