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讲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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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报检员考试 复习已经开始了,小编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率的复习,特意整理了法律法规辅导资料 ,供大家复习,在此也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1、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2、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3、擅自调换、损毁商检标志、封识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规扰乱报检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 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5 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特殊情况下无法办理的,可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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