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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 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即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保修期。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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