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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14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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