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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它是我国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其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促进《预算法》的实施,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我国的国家预算,是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而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由国家集中掌握的财政资金的工具,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
2.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4.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
我国的分税制规定,中央预算收入主要由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等组成。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收入主要由地方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收入、补助收入等。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它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一是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单位预算总和,习惯上称为本级预算;另一部分是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因此总预算就是它的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表4.1 预算管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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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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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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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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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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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 |
国务院财政部门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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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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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
各部门 |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
各单位 |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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