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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提示】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
(1)概念: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4)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的执行
(1)概念: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2)执行主体: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4)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的调整
(1)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2)审批: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3)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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