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重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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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2.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3.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与职责

注册建造师 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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