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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 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 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 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 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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