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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脸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新颁布的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对重大危险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解释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当单元中有多种物质时,如果各类物质的量满足下式,就是重大危险源:
式中qi;——单元中物质i的实际存在量;
Qi——物质i的临界量;
N——单元中物质的种类数。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l8218--2009)标准(见附录一)中,表1将容易引发事故的78种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归类,划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6大类9小类,给出了78种典型危险化学品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表2给出了其他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6大类9小类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规定的临界量是不同的。无论是重大危险源的范围,还是重大危险源临界量,都是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在综合考虑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人们对安全与健康的承受水平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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