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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一)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1)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
(5)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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