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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和评价,并初步在生产实际中加以应用。1996年2月,由原劳动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和验收,该课题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用于各行业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建(构)筑物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分级方法及安全监察、管理措施,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
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继上述6城市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之后,重庆市、泰安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地方政府和企业也已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管理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甘肃和重庆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2004]2号文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该标准代替了200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2010年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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