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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案例】境内甲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持有境内乙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的股权,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8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甲公司的角度,这8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案例】境外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该分支机构向境内乙公司(非上市公司)投资,2009年从乙公司分回75万元的红利(税后利润),站在该分支机构的角度,这75万元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P389)
【解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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