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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分析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10项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
(3)适用: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
2、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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